公家機關職場菜鳥落難記3-解僱有理,陳情無效



► 這篇想告訴你的是...


1. 在我所任職的公家機關,勞動契約可以被僱主任意解釋。

2. 在我任職的公家機關,簽下職務代理人契約的自己並非契約主體,並且簽下此契約,將會被機關認為妳了解並接受關於契約書有寫的、沒寫的政府內部的規則眉角。

3. 市長信箱案件回覆後的滿意度調查表有被處理單位看到的機會,雖然不代表填寫了會有用,但對政府的處理感到失當時仍可以試試看為自己據理力爭。




|前言

職場菜鳥落難記是自己在公家機關任職遇上「疑似」不恰當的解僱,求助卻處處碰壁的紀錄。會說疑似是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職場老鳥,總不能亂扣人罪名(笑)。

這一篇就來把我陳情路途的曲折公開吧!遇上某市市長信箱的分案程序令人難以信任,後續又得到制式且不針對問題的回覆,告訴我我的勞動契約是附屬於別人的契約(?),一再地都讓我感到「沒事不要當公家機關職代啊!」,尤其當我一開始根本不知道我應徵的職缺是職代(笑)



|我簽的契約,不是我的契約

上一篇提到我向市長信箱陳情被解僱的事情,輾轉才從我的服務科室分到人事室。當時我陳情的內容大致如下:


1.該原人員之離職手續是透過職務代理人協助處理,那以什麼角度來確認其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之事實呢?

2.契約書上未載明之事項,何以要求勞工依政府機關處室之慣例認定,並預設勞工同意此解除工作之理由?

3.當契約書無標明失去代理原因(包含復職、離職等任何原因)或原人員銷假時無條件解雇,而是標示原育嬰留停人員復職後無條件解雇,在勞工簽署契約當下、工作期間、被要求離職之時,皆不會認知到除了復職以外將使本人失去代理之原因造成的是無條件解僱。

4.基於以上理由,是否此契約書具有不完善之瑕疵?而各職務代理人契約書文字的參差、不同是否將造成勞工權益之損失,而勞工卻需自行負擔損失?

5.而若具瑕疵,則此情況下勞工之離職又是該依何種規則認定,是契約書所提之基法或是機關自行認定之慣例標準?



也許很多人看了就會說「寫這麼多,政府才不會理你」,但我就是傻在認為還是會有人對工作有熱忱,自己工作的時候用心(不敢說多努力,但我認為不管是怎麼樣的民眾都是真的有苦才會來政府機關求助)看民眾陳情案、做裡外不是人的溝通等也想給民眾正向回應,我以為人事室還會有一點點良知妥善的處理,會把陳情人當作活生生的人而不是陳情的文字,但結果當然讓人大失所望。

人事室給了乾淨俐落的制式回應,一個陳情案會經過承辦人、科室主管才再回到民眾手中,所以整個人事室都默許了這樣的回應:


案內契約主體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停止育嬰留職停薪,故契約主體而延伸之職務代理人員,失其代理之依據。同契約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視同契約到期,當然無條件解雇。


我以為的職務代理人是因為有人可能育嬰留停,而另起的職缺(畢竟被代理的人還在,只是請假),但人事室的解釋把職務代理人當作原本的人員看待。而我當時簽下的契約,基本上不是為了我自己而簽下的。我手上的契約非但無法保障我,更將該公家機關的解僱無限上綱。我認為,人事室的回覆基本上完全是需要載明在契約書上在簽約時即做告知的內容,否則僱主是否可以任意解釋契約內容要求勞工接受,迴避掉更改契約要勞雇雙方同意的門檻?



|作為意見收集,壓制異音的市長信箱「滿意度調查表」?

看了該公家機關人事室的制式回覆後,按捺不住內心的不解,立刻把附在陳情按回覆裡的滿意度調查點開填寫,勾選了完全沒有解決問題和非常不滿意,並且寫了公家機關的人事爭議交辦給產生爭議的原本局處,是便宜行事。

到了這裡,已經不期待這個公家機關還有何種積極作為,決定先緩一緩再看要如何尋求協助。不斷查詢各式法規,再不斷的看見公家機關的吃案、千篇一律的答覆,我感到非常疲憊,我並非每天這為了這件事努力就好,該公家機關給我簽下的承攬契約和讓我又通過徵選的暫僱人員契約,我為了薪水從沒中斷過工作,並且中間同事交接了新業務,每天都過得忙碌。

市長信箱的滿意度調查表看起來除了作為意見收集,原已讓人不期待會有改善餘地,不過收到陳情回覆的隔幾天,人事室的專員居然直接跑到我的辦公室。

當然,我不會繼續以為該公家機關會良心發現,只是我沒想到該公家機關的人事室專員,像是來替機關消滅異音一般,後續的對話,大概印證著某些人愛說的「無法解決問題,但可以解決有問題的人」(苦笑),請見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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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突擊解僱的職務代理人
2-「是影子啊!」不任人擺布就朝夕不保的職代
4-施壓有理,陳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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