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職場菜鳥落難記2-「是影子啊!」不任人擺布就朝夕不保的職代


► 這篇想告訴你的是...

1. 遇到和自己契約書有出入的解僱,除了確認被解僱的原因,亦要立即確認自己是否有應得權益,若不懂可以詢問政府勞工局處或是勞動部。立刻釐清自己的權益,可以避免未來複雜化爭議對自己不利。

2. 一般市民若有相關勞資問題,可以經由市長信箱進行詢問及申訴等(但當然不要濫用)。但若不幸你進入公家機關工作,又不巧是適用勞基法的非編制人員,市長信箱可能會先請你的所處科室私下解決問題(笑)




|前言

職場菜鳥落難記是自己在公家機關任職遇上「疑似」不恰當的解僱,求助卻處處碰壁的紀錄。會說疑似是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職場老鳥,總不能亂扣人罪名(笑)。

上一篇講到我如何誤入職務代理人一途和如何在短時間內無緣無故(以我當事人的角度來看)被解雇,說真的假設有該公家機關「無限期」的職缺,我為何要選擇職代呢?(笑)這一篇就來看看某市公家機關的後續處理吧。



|「我是我,還是別人的影子?」任人擺布的影子

人事室突如其來說我明天就得走,業務完全沒辦法交接,我的主管也看似完全不知道會有這樣的結果,所以一位同事和要離職的那個人討論離職時間延後20天,那20天一到我還是得辦離職,就結果來說,我就像個影子,當實際的主體不在了,我的消失對任何人來說無傷大雅。

人事室又說年底人事凍結了,沒辦法聘人,所以我要繼續工作就只能讓我的科室上小額採購,然後我只能簽下自然人承攬契約才能不間斷的工作,然後被迫離職的隔天又獲得應徵訊息,於是又投了履歷應徵該公家機關的暫僱人員。在寫後續應徵履歷的時候,問了要好的同事我工作經歷要寫曾任職務代理人還是職章上的職位,她給了我一個最精闢的比喻「那句問話,有點像我是我還是別人的影子」。

被迫離職的那時候心中在想的是兩件事,第一件是既然這不符合契約書上寫的無條件解雇,之後我應該拿的到資遣費吧!第二件是我要繼續工作,我想要為自己的生活負責,拿到錢的方式就是付出勞力。

這裡又要警惕自己的是絕對不要輕易簽下任何前案都還不知道合不合理的下個契約,在這之前我沒有聽過承攬契約是甚麼,對我來說這只是個能讓我繼續工作、拿到錢的類似工讀生的契約。但是這個契約無法給妳勞工該有的保障,沒有健保、沒有勞保、沒有勞退提撥、沒有加班費,加上後續該公家機關延遲與我簽約造成的薪資損失,還有使我被解僱的情況複雜化,現在的我非常後悔我和該公家機關簽下此承攬契約。

簽承攬契約的那段時間,拿著同事的職章蓋著公文、登入同事的公文系統寫公文,用自己私人信箱寄著無數封「不好意思,因為一些因素我現在沒有公務信箱」,當了徹徹底底的影子。

之後我也再經過冗長的筆試、面試又再被錄取,再簽了第三個契約,拿每個月少了近兩千塊的薪水繼續工作。為了工作、為了生活理所當然需要的金錢,在第一個契約被解僱之後像軟爛的影子,聽著公家機關說我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任人擺布。

現在想想,不知道是當時我要冒著不繼續工作的風險去訴諸解僱無效,還是要像現在一樣因為我的繼續工作,某種程度合法化該公家機關的行為而求助無門。我想除了難過以外,真的只能苦笑,苦笑公家機關的自說自話和自圓其說,而我還真的相信了一陣子。

當然,不管怎麼樣,當時選擇不要工作截斷經濟來源或是繼續工作,實際遭受損害、承擔風險的都會是我。



|說是就是的離職原因:契約到期

被迫離職之後,我一直天真地等那少少的資遣費,當時我對勞基法完全不懂,我想這也是出社會後的一個重大學習吧,勞基法是保障勞資間權益義務的法條,但你必須要先懂,這些才能保護你;當你甚麼都不懂,手上最有利的籌碼都一點一滴的流失

被迫離職過了22天,人事室請我去拿我的服務證明書。先是想著怎麼不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接著看見離職原因被寫上「契約到期」,我以為會合理的一切其實存在於平行時空,這些我所經歷被迫離職的過程,在該公家機關的各個主管、承辦人的認知中是不存在的。

到了這裡,我才懂得的是不懂就問,尤其攸關自己的權益時。拿著我不能接受的服務證明書,問了人事室承辦人,再被帶著去問了法律專員。


:「你當初簽了這份契約,就是接受了原人員復職無條件解雇的條件」

「但她是離職不是復職啊!復職我就走很合理,但是她沒有復職,離職手續也是我幫忙跑的」

:「她離職就等同於復職又離職的啊!要先復職才能離職,那她走了,就是契約到期,沒有代理原因就是無條件解雇,不會有資遣費」

離職等於復職的怪誕現象,這樣的解釋我不知道會有幾個人接受,如果不是告訴我依據甚麼法或規則,那無條件解雇是公家機關的自由心證嗎?我心中這樣想著。



|為市民還是政府而設的市長信箱?

拿到服務證明書覺得不服的當天,想說我每天處理來自市長信箱、1999的陳情案,那就試試看市長信箱吧!立刻寫了市長信箱詢問該公家機關解僱的問題,想說勞動契約的問題會交給政府的相關部門處理吧,結果也不知道該說意不意外,進案的機關是我待的地方,甚至是我待的科室。(我待的科室專門處理心理和精神的業務,可能我被認為是心理有問題?哈)

科室主管開始討論我的案子,我的直屬主管不問我為甚麼陳情,找了我就和我說我太傻了,怎麼不知感謝呢?也許是認為他們讓我繼續工作了就值得萬分感激,但回到前面提到的,我之後為了工作而簽下的契約是毫無保障的承攬契約,和降薪近兩千的定期勞動契約(就不提辦公室裡相同職位,包含比我晚到職的同事都調升薪水了)。其他同事私底下和我說的,直屬主管講得更惡劣的話就不提了,因為這我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

當然,我待的科室無法處裡勞動契約問題,最後又改分陳情案到人事室。

但這樣的分案程序,已讓我非常懷疑,解僱本為勞動法規相關問題,卻是想交由我所處之機關科室處理,是否當我進入該公家機關工作時,就意味著我無法享有身為一位市民能擁有的申訴管道?若是在一般私人公司的員工投遞市長信箱詢問被無故解雇的問題,也不可能是進案到我所處之機關、科室。



► 小結  

雖然在工作多年的老鳥眼中,我所經歷的都是可以忍下的小小爭議,該公家機關看起來也確實給我不間斷的工作,但我想說的工作這件事是勞工和雇主兩方都有需要才產生的,那為何我應該得感激該公家機關自己處理不當彌補失誤的動作呢?(就先不談後續另安排承攬等方式是否合理)

下一篇會開始談我向市長信箱、勞動部的詢問以及相關回覆,還有進入到勞資調解以及申請法律扶助後的無助。我相信為了工作,沒有人會想要對抗公司,當公司是政府的時候,就更別談公權力能保護你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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