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職場菜鳥落難記5-離職後,向政府機關的微弱求助



這篇想告訴你的是...


1. 為了有效使用政府資源(如民意信箱)進行法規諮詢或申訴等,記得填妥所有資訊,並確認資料是否附齊全。

2. 若是經由勞工局(主管機關)申訴勞資問題,比較像是做檢舉,若勞工局確認違法情節將依法開罰;其餘工資、資遣費等返還之釐清則要走調解或訴訟。

3. 然我的勞資爭議發生於該市某局處,就我的觀察勞工局並未涉入了解事實。


|前言

職場菜鳥落難記是自己在公家機關任職遇上「疑似」不恰當的解僱,求助卻處處碰壁的紀錄。會說疑似是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職場老鳥,總不能亂扣人罪名(笑)。

經過和我任職公家機關人事室的各種無效溝通,當初覺得大概沒辦法了,可能該公家機關是真的沒有辦法處理(也不想處理)。但在我不知道解雇到底有沒有問題的前提下,我還繼續在那裡工作(畢竟我和自己科室的同事處得蠻好,工作也沒什麼大問題),於是轉而私下自己收集資料。



|決定離開毫無保障的公家機關

我前前後後在3個多月間和該公家機關簽訂了三個契約(定期契約-承攬契約-定期契約),期間業務內容越來越多,但薪水是越來越少。

我涉入社會太資淺,想著當初某處理人事的同事A為我減少的薪水打抱不平,說著會幫我爭取回復原本的薪水,以為她會說到做到,後來問了一次沒處理,隔一個月再問一次還是「沒時間處理」,請她一個月內告訴我會不會有結果,最後是不了了之。我的想法是,造成這些斷斷續續的簽約是你們造成的,而妳也給了承諾卻做不到,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但這我想只能說做事態度的問題了(攤手),畢竟是我輕率簽下新的契約,哈哈。

而我也一直無法從之前的憤怒中完全走出來,包括當初投訴解雇問題被主管找去談話,沒有被怒罵,但是被說傻、被說對不起同事A;人事室專員跑來辦公室公開向我駁回訴求等等。

加上後來同事A私底下找我聊聊,結果對話中提到無數次:



「這不是妳一個人的事(指之前的解僱問題),這樣我們科和人事室會關係不好」

「妳要站在長官的角度想」


種種都加速我想離開這裡的念頭,怎麼都不提自己讓我沒拿到加班費、延遲和我簽約害我薪水被扣等等的問題呢?怎麼一個公家機關苛扣了員工薪水,到後來都反過來說「我們不能都照著妳說的給」。



|最低的要求(是對公家機關最奢侈的期待)

前前後後換了三個契約,歷經了近七個月的工作時間,我在108年3月25日跟科長確認了我會在4月15日離職。其實原本我是打算在5月1日離職用一個月左右交接(因為剛好四月我承辦了5場講座想用完再離職),再把幾天的加班補休請完,但科長說:


「我們還有後續的程序要跑,不能讓妳這樣用」


我想說當時明明就還有兩三個缺但好聽你的,把時間提前之後又跟我說:


「一般離職要提前一個月講,是基本工作的態度」


可以理解身為一個科長,想必視這麼積極的爭取自己權益的員工為眼中釘了,但在公家機關工作的長官要不要改改自己的反反覆覆?

離職過程中和主管的關係變得很差,也衝著科長最後的一句「你那時的陳請,我後來想想也不合理啦!你以後到其他公司也不見得會比較好」,決定這整件事情該給我的薪水必須要給,該道歉的也要認錯,這是我的最低的要求。(但該公家機關最後的態度就是加班費和多扣的錢還你是他們最大的恩賜,並且他們完全沒有錯)



|勞動部和勞工局的見解

後來我先尋求了勞動部和勞工局對先前解雇、承攬延遲簽約扣薪、溢扣勞健保費4個月未還和沒給加班費的問題做出回覆。

勞動部的話可以搜尋勞動部民意信箱,勞工局的話就是搜尋自己工作地所在縣市的市長信箱。

勞動部的部分因為我有比較多附件圖檔,我直接附上所有事發經過的PDF檔,結果最後勞動部回覆說我的案件沒有具體敘明服務單位,也未說明案情所以無法回覆。然後另外說明:「勞資雙方間之勞務給付型態,查民法規定有僱傭、承攬、及委任等型態......若屬勞動契約,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又勞動基準法對於雇主單方終止契約業已有所規範,其須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這部分我一頭霧水,因為我有確認自己附上附件,不知道網路是不是在我送出案件時出了甚麼差錯...,所以我會建議在自己的案件內容中也許可以加一句「如有資料之缺失,煩請聯繫本人補齊」,雖然不知道會不會有用,但至少我在公家機關工作時,對於陳情人資料有疑問的時候也是會主動聯絡釐清的。

而勞工局則是給了以下的回覆:

「有關您陳情**局於107年12月19日將您解僱一案,經您提供契約書等資料所示,自107年9月25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受僱**局擔任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所遺職缺(職務代理人),雙方約定該段期間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無條件解僱,惟您反映該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係因離職,**局於107年12月19日將您解僱,不無疑義,因上開爭議係屬勞動契約終止爭議,最終應由法院審理之;惟調解為訴訟外較為迅速、便利之爭議解決機制......。另您反映『**局自一開始聘用此暫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即具程序瑕疵,應需要求**局內用人單位、聘人單位在進行徵才前,須對聘人程序即相關倫理進行教育訓練...』,以及**局後續與您簽訂自107年12月20日至108年1月11日之自然人勞務承攬契約,因延誤簽約而衍生報酬及扣減保費等爭議,亦可於申請調解後所召開之調解會議一併提出,請該局說明,並協商前揭爭議事項處理。」

總而言之就是「看起來可能有問題,但你就去勞資調解啦」。

我所處公家機關、勞工局、勞動部都給我不相同答案,並且誰都無法有實際作為的時候,慢慢認知到勞工有時候為甚麼會被認為「無理取鬧」(這是之後法扶派給我的律師不斷在面談中指桑罵槐的說辭,這個部份這篇先不會談到),當政府機關一下說無條件解僱有理,一下說有疑義,一下說要依勞基法,勞工能否保有權利,何時可以要求權利或是能保有甚麼權利都是未知數。



► 小結 

老實說,向勞動部和勞工局陳情基本上對我的事件毫無進展,勞工局對我的幫助大概就是四個字「不無疑義」,然後推我一把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所以要說政府的民意信箱、市長信箱的用處為何,大概只有在有明顯違法事實讓政府可以心無窒礙的進行行政處分時有效,多數時候你仍然只能單打獨鬥,一個人面對打從一開始就不會認錯的資方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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